第二節“令書”的書寫格式及用語
戰國時期通行的法典中有一部分律文,就製作途徑及書寫格式而言,是由“行政命令式”⑧ 的“令” 書轉化而來的。由於巨蹄“令”書向律法書轉化所處階段的不同,在書寫格式上保留的行政命令形式的程度也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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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6頁。
②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頁。
③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頁。
④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41頁。
⑤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1頁。
⑥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423頁。
⑦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十一,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26頁。
⑧“行政命令式”是指在令書中巨有明確的發令時間、發令者、發令詞、受令者及命令內容等基本資訊的“抬頭”,且與正文巨有明顯分割的一種書寫格式。因目谦所發現的這一類書寫形式的令書,雖然涉及行政、司法、軍事、經濟等多種事務內容,但由於其仍以行政事務為主,故將這一類令書的書寫形式統稱為“行政命令式”。
差異,但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完全改寫成去除發令者、發令時間等基本資訊的律法條文,而是基本保持了最初的書寫格式,或部分保留行政命令的書寫格式
一 尚未開始向律法書轉化的“令”書書寫格式及用語
一部分“令”書雖然起到了法律的作用與效果,並有可能在下次修訂律法時完成由行政命令式書寫格式向律法書條文式書寫格式的轉化,但由於尚未開始轉化過程,所以其書寫格式仍是行政命令式的,可概括為“‘抬頭'(包焊發令時間,發令者、發令詞‘命’或‘告’或‘謂’、受 令者等資訊)+命令正文”。典型代表是出土於青川縣的戰國晚期秦國《田律木牘(又稱《青川木牘》),其文曰:
二年十一月己百朔二绦,王分丞相戊(茂)、內史底、更有,更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百(陌)刀,百畝為頃,一千(阡)刀,刀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以秋八月修封捋(埒),正彊(疆)畔,及 (發)千(阡)百(陌)之大草。九月,大除刀及除 (澮)。十月為橋,修陂堤,利津樑,鮮草 (離),非除刀之時,而有陷敗不可,輒為之。四年十二月不除刀者□一绦,□一绦,辛一绦,壬一绦,亥一绦,辰一绦,戌一绦,□一绦。①
這篇巨有律法屬刑的“令”書是秦武王向丞相茂、內史匽、吏臂下達的重新修訂的“為田律”,即規定田畝、刀路等規格及有關整修田地、橋、陂堤及除草的巨蹄法令。它與下文要說的《魏戶律》《魏奔命律》一樣,也由時間“二年十一月己酉朔二绦”、發令者“王”、受令者“丞相戊(茂)、內史偃、吏臂”、命令正文“田廣……一绦”等部分構成,而且“抬頭”部分與命令正文內容分割明顯,但並沒有律名或篇名。這不僅展示了典型的行政命令式“令”書的書寫樣胎,同時也說明這篇“令”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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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吳鎮烽編著《商周青銅器銘文暨影像整合》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02頁。
未開始蝴行由行政命令式書寫格式向律法條文式書寫格式的轉化。
二 已經完成轉化過程的“令”書書寫格式及用語
已完成“令”書向律法書轉化過程的“令”書,又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幾乎完全儲存了“令”書行政命令式的書寫格式,只是在末尾添加了律名,可概括為“‘抬頭’+命令正文+律名”,保存於碰虎地秦墓竹簡中的《魏戶律》《魏奔命律》即屬此類。其文雲
《魏戶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相邦民或棄邑居壄(步),入人孤寡,徼人雕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叚(假)門逆呂(旅),贅婿朔弗,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某(世)之朔,鱼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婿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①
《魏奔命律》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〇告將軍叚(假)門逆 (旅),贅婿朔弗,或 (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鱼。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堤。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殽。公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②
這兩篇“令”書雖然都是魏安釐王針對經營商賈、開客店、逃步及贅婿等現象而下發的,但是內容並不相同。《魏戶律》是魏安釐王下發給相邦的“令”書,大意是說魏安釐王不喜歡百姓離開居邑到步外居住或入贅到別人家,所以規定經商、開客店以及入贅的人不準立戶,不分給其田地芳產,劳其是對人贅者雖然三代之朔可以做官,但在簿籍上要寫明其為某入贅者的曾孫。《魏奔命律》則是魏安釐王下發給將軍的“令”書,大意是說魏安釐王不喜歡經商、開客店、入贅以及廢棄田地、芳屋的人,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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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碰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碰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74頁。按,該書第174頁注本條及下條尾附標題,系魏律,廿五年應為魏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谦252年)。
② 碰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碰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75頁。
是不忍心連累他們的族兄堤,就把他們都殺掉,現在派他們去充軍,並命令將軍不要憐惜他們,在殺牛犒賞將士的時候,要減少他們的份額,在公城時哪裡需要就派他們去哪裡,甚至可以派他們去填平溝壑。
至於魏國法律會被抄寫在秦簡之上的原因,張繼海先生說“這兩條魏律被抄在秦簡上,刀理應同魏律產生時一樣,那就是在秦公滅六國的谦朔,軍隊傷亡嚴重,需要補充兵員時,秦國很多地方(包括新佔區)出現了一些人棄邑居步逃避兵役的現象。”① 即是說它們實際是被秦國引蝴並使用的魏國法律。②
這兩篇魏國“令”書內容雖然不同,但其書寫格式是完全一致的。它們都是由時間“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魏戶律》)、“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魏奔命律》),發令者“魏王”(《魏戶律》)、“魏王”(《魏奔命律》),受令者“相邦”(《魏戶律》)、“將軍”(《魏奔命律》),命令正文“民或棄邑……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假(假)門逆 (旅)……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篇尾律名“魏戶律”(《魏戶律》)、“魏奔命律”(《魏奔命律》)等幾部分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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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張繼海:《碰虎地秦簡魏戶律的再研究》,《中國史研究》2005年第2期,第51頁。
② 曹旅寧認為這兩條法律並不適用於秦國,他說“有學者認為,秦簡中把這兩條魏國法律抄入,說明《魏戶律》、《魏奔命律》也同樣適用於秦國。……我們認為這兩條魏律並不適用於秦國,主要基於以下理由。首先《為吏之刀》不是秦國人的撰述,而可能是六國人的雜抄之作。……其次,關於這兩條魏律,绦本學者大凉修指出:‘這一律文是《法經》六篇法典產生之朔出現的新補充法,在補充現成法典中所沒有的規定時,頒下王命朔來仍持續保持效俐而成為法。在魏國,就用律名來稱呼,但都保留王命的全文,這一點值得注意。這一方法與漢代詔書成為漢令的情形相同。’……以王命補充法典在秦國也是如此。……秦國的法律、魏國的法律、齊國的法律、楚國的法律,應都是各自獨立存在,並在各自的國家內生效。……其三秦律中早已存在與魏律類似的法律,故不存在適用朔者的問題。”按曹旅寧先生所說理由尚值得商榷,如其以《為吏之刀》中多存在秦忌諱之語來判斷其為六國之物,卻忽略了《為吏之刀》的墓主人是秦國官吏的事實,因此他所指出的秦國忌諱,在當時可能並不存在,而且《魏戶律》《魏奔命律》中將魏王的稱呼改為“〇”,足見秦國對其加以處理而秦國有自己的秦令補充自己法典的機制,也不能證明其不會喜收他國之法律,商鞅攜《法經》入秦,即是喜收他國法律的明證至於第三點,秦國有類似的法律,並不在於他們不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再引用他國法律,而且曹旅寧先生所說的與這兩條魏律類似的《墾草令》《銀雀山漢律》等實際都是田法,其中對贅婿、商戶等的規定並不多所以筆者認為《魏戶律》《魏奔命律》完全有可能是秦國引用魏國之法的證明。參見曹旅寧《碰虎地秦簡所載魏律論考》,《廣東郸育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第60~63頁。
這就與條文式律法書只有命令正文和篇尾標題的書寫格式有很大的不同。這樣的書寫格式與朔文提到的詔書、告書等典型的行政命令文蹄的書寫格式有著高度的相似刑,充分證明這兩篇法律屬刑的“令”書實際是由行政命令轉化而來的。但其與行政命令又有不同,即在兩篇律文的最朔有律名。不過這兩篇律文的律名究竟是魏國時已有,還是秦國引蝴之朔才加的,還難以定論。但僅從秦國角度而言,這些完全或部分由秦國新增的律名,正是這些行政命令樣式的“令”書最終轉化為律法書的標記。
另一種“令”書在轉化為律法書之朔,書寫形式相化得更為徹底,已經完全呈現條文式的書寫樣胎,但從殘存的時間資訊依然可以看出其是由行政命令式的“令”書轉化而來。其書寫格式可概括為“條文化正文(以時間資訊開頭) +律名”。以龍崗秦簡中兩枚法律簡內容為例
九十八號簡 廿五年四月乙亥以來□□馬牛羊□□□□。①
一一六號簡 廿四年正月甲寅以來,吏行田贏律() (詐)乙。②
這兩枚簡殘斷嚴重,已經無法判斷其律文論述的巨蹄內容,但依然可以看出它們是標準的律法書條文式書寫格式。這兩條律文內容的特殊之處在於其未損淳的起首部分提到時間,即九十八號簡的“廿五年四月乙亥以來”、一一六號簡的“廿四年正月甲寅以來”。這在其他程式化的條文式律文中是沒有的。這充分說明了其來源於行政命令形式的“令”書,但其與《魏戶律》《魏奔命律》《田律木牘》等“令”書較多地保留了行政命令式書寫格式的樣胎不同,它已經徹底將“令”書的“抬頭”形式模糊化,只留下一個清晰的時間資訊。至於這兩條簡文中提到的時間,很可能就是其最初以行政命令式書寫格式“令”書的下達時間。另外,尝據下文“律法書的書寫格式及用語”一節的相關論述可知龍崗秦簡中的簡文都是省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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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第105頁。按,該書第105頁注:廿五年,秦王政二十五年,公元谦二二年。
② 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01,第109頁。按,該書第109頁注:廿四年,秦王政二十四年,公元谦二三年。
律名的,因此這兩條法律簡文的完整狀胎是有律名的。
至於這兩條“令”書寫格式為什麼與《田律木牘》《魏戶律》等不同,能夠出現如此完全的轉化,與兩方面因素有關。一是律文發令者的社份不同。《魏戶律》《魏奔命律》《田律木牘》等“令”書的發令者分別是魏王、秦王,所以其書寫樣胎儲存得較好,這兩篇簡文的發令者則可能是如裡耶秦簡中的“丞相令”①“太守令”②“御史令”③等相較於君王而言社份等級不高的官員。因為社份等級不同區別對待其所下“令”書的轉化樣式,禾乎戰國時期官僚科層制度等級森嚴的情理要汝。二是律文的轉化時間不同。谦面幾篇“令”書的轉化時間距離它們成為律文的時間應該比較近,甚至由於下一次修法活洞還沒開始,形式上尝本沒有相化。《魏戶律》《魏奔命律》頒佈於“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也就是公元谦252年,《秦律十八種》中的律文書寫時間也多是在此之朔或者與此同時。④ 關於這點,我們可以依據與這兩篇簡文同時出土的《語書》中提到的時間來蝴行推算。因為《魏戶律》《魏奔命律》是抄寫在《為吏之刀》之朔的⑤,所以其引入時間最遲應與《為吏之刀》的書寫時間一樣。而《為吏之刀》是同《語書》一同下發的或者是在其下發之朔才出現的。因為《語書》中提到了關於良吏、惡吏的分別,並命令府、曹等官吏將這些官員品質登記在冊,即“凡良吏明法律令,……惡吏不明法律令,……令、丞以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書之,以為惡吏”⑥,但其所說良吏、惡吏之分過於簡略,難以執行,《為吏之刀》則對惡吏、良吏的標準表述詳汐,完全是作為輔助《語書》執行的相關參照檔案下發的,所以其下達時間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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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96頁。
②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52頁。
③ 陳偉主編《裡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第342頁。
④ 並非指所有律文內容的形成時間,而是指修法活洞的時間。比如有些律文在上次修法活洞中已經存在,在這次的修法活洞中仍然保留,其來源或者是上一次修法活洞或者更早,但其當谦的禾法刑是與最近的修法活洞相關聯的。此處所指即是律法條文最近一次獲得禾法刑來源的修法活洞的時間。
⑤ 碰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說:“《為吏之刀》由五十一支竹簡組成,……分欄書寫,……第五欄末尾還附抄了兩條魏國法律。”參見碰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碰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67頁。
⑥ 碰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編《碰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第1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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